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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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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6-01-05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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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晖

12月3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照新交法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人民币20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陶某夫妇的损失。

经查明,2004年6月28日凌晨1时许,原告陶某夫妇之子陶春明乘坐张北方驾驶的“春兰”125型摩托车沿G205线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被告高明飞驾驶的反道停在路边的皖P41612号解放牌货车正面相撞,致陶春明、张北方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原告陶某夫妇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8946.90元。

另查明,皖P41612货车系被告高明飞和被告汪新星共同所有,该车自2003年7月14日起挂靠在被告泾县丰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2003年7月16日丰华公司以被保险人身份将该车作为保险车辆同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自2003年7月17日起至2004年7月16日24时止,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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