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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拥堵不是“某高速”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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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8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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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在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高速路收费案里,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而且判决也非常简单,法院用了不到500字即解释了双方的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庞某驶入京津塘高速路并交纳了通行费,其与某高速公司之间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应按照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某准交纳高速费,某高速有权按相关某准收取通行费,并有义务提供符合高速公路某准的路况。

法院同时指出,车辆拥堵后某高速已经发布了交通管制警示信息,没有过错。另京津塘高速收费某准是按照政府物价部门相应某准制定的,庞某要求返还12.5元通行费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庞某要求被告对通行卡上“偿还贷款”声明予以解释,法院认为不是该服务合同的调整范畴,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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