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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死亡护理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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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5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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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晖

精神病患者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家属疏忽和医院未履行高度注意和安全保障职责,导致患者外出溺水身亡。患者家属一气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医院对患者的死亡应负部分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3886.66元。

2007年9月5日,胡某因患精神病并出现紧张、害怕、自杀倾向而到某医院精神科住院特护治疗,由其家属一直陪护。当月11日,胡某因病情好转,其亲属提出并转至外院(开放式病房)继续治疗,由胡某丈夫马某同室陪护。9月17日晨天刚亮,马某起床上厕所时,看到胡某在床上睡觉,回来后发现胡某已不在病房内,至早晨5:50左右,胡某被人发现死于医院东北处一鱼塘内。

法院认为,胡某因患精神病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双方之间就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于胡某的外出溺水身亡,作为陪护家属疏于监护是造成胡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某医院作为精神病防治的专门医院,应当具有与普通医院不尽相同的专门的监护和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对于住在开放式病房的精神病患者应当有高度的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胡某的死亡,医院应承担20%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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