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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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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1 16:35
描述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⑶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⑷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⑵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⑶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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