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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缺法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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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5-12-17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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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连张先生被判赔偿126万元的案例,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哲林介绍说,现行法律中关于“好意同乘”引发事故的责任划分和相关赔偿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法律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无偿搭乘,司机就不负任何责任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好意同乘”虽然免费,但并不意味着就可免除驾驶人员法定义务。驾驶人没有义务一定要将同乘人运送至目的地,但并不意味他可以使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不过,若“好意同乘”人明知司机已酗酒、无驾驶执照仍要求同乘或者教唆司机超速、搭载、搭乘禁止载客车辆的,同乘人也具有过失责任,均可构成过失相抵的事由,从而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张先生无偿搭乘同事的行为,严格说来是一种助人为乐行为,然而做好事却引来天价索赔恐怕他自己都始料未及。一些车友对法院判决也表示不理解。从事保险行业的车友张女士认为,司机免费搭乘他人尽管没有获利,但方向盘仍掌握在其手中,因驾驶不当引发事故,确实应承担责任;但同乘人愿意免费同乘,可视为已认可车辆车况、司机驾驶水平等。因此,同乘人也应承担责任,不应由司机单独承担。

有车友指出,司机免费搭乘他人,“既不获利,又要背负责任”,而免费乘车的人则是“既可获利,又可以享受权利”,这是有失公平的。他们认为,“好意同乘”的现象极为普遍,而目前的法律对这一情况引发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却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出台相关的法律,即确保同乘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也不至于让司机成为“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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