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所有产品 » 法律服务 » 监外执行的实施机关有哪些

监外执行的实施机关有哪些

最小订货量(件) 发货地
1 广东 广州 天河区
价格说明: 面议
规格:
型号:
运输方式: 铁路
更新时间:
2015-12-10 17:40
描述
商标国晖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刑事事故查询   http://www.ghgzxs.com/

  • 张先生 先生 
  • QQ:未透露
  • 手机:
  • 电话:86 020 38182786
  • 传真:86 020 38182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