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所有产品 » 法律服务 » 刑事辩护之最高审判规定

刑事辩护之最高审判规定

最小订货量(个) 发货地
1 广东 广州 天河区
价格说明: 面议
规格:
型号:
运输方式: 公路
更新时间:
2015-02-28 15:56
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十六日

刑事辩护 http://www.ghgzxs.com/anli/

  • 张先生 先生 
  • QQ:未透露
  • 手机:
  • 电话:86 020 38182786
  • 传真:86 020 38182787